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 通常称: 全国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 , 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CAHE)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 为明确本会职责, 规范会员活动, 根据《 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高教界同类社团、高校实验室与设备主管机构和实验室及其相关系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高校实验室工作学术研究团体, 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 贯彻“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方针, 组织开展高校实验室建设发展、 物资采购、 资源共享、 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拓展全国高校间沟通渠道, 为推进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改革, 提高高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组织、 开展高校实验室工作政策研究, 为政府部门做好高校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顶层规划提供支撑。
( 二) 组织、 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加强国内高校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互访, 积极推动高校实验室建设发展、 物资采购、 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 三) 组织、 开展各类实验室标准和规范研究, 指导高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实验室评估等有关业务工作。
( 四) 组织、 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配置评估及论证等专家咨询活动, 推动高校优质资源的合理规划, 促进仪器设备生产供应商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推进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
( 五) 组织、 开展实验新技术与新方法的研究、 消化、 吸收、 推广、 应用工作,推动实验技术和大型仪器应用水平的提高。
( 六) 组织开展教学仪器的创制, 丰富与完善实验教学手段, 推动特色、 创新型实验实践课程的开展。
( 七) 研究探讨加强实验技术与管理队伍建设的机制与办法,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高校相应人员编制核定、 岗位考核与奖励晋升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对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 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履职能力。
( 八) 开展高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加强培训交流、 推动国内高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更上新台阶。
( 九) 汇聚、 传播实验室工作优秀成果, 编辑出版、 发行《 实验技术与管理》 、《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 《 实验室科学》 、 《 实验科学与技术》 等学术期刊、 论文集和有关信息资料, 传播先进的实验技术与管理经验; 组织、 开展高校实验技术与管理成果评奖以及高校实验室工作先进评选活动。
( 十)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 发挥咨询、 中介组织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分为团体会员与单位会员。 凡我国境内各区域及行业同类社团, 承认本会工作原则及其他相关办法、 规定, 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我国境内高等学校( 含民办高校) 、 高职高专院校, 经向团体会员申请同意后, 履行入会手续, 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承认本会工作原则及其他相关办法、 规定;
( 二) 自愿加入本会, 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名额由全国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分配, 经省( 市、 自治区) 实验室工作研究会或行业研究会等额提名推荐,其中常务理事单位须在理事单位中提名推荐。每个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理事和常务理事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十条 理事单位代表所在省( 市、 自治区) 实验室工作研究会或行业研究会参加会员大会, 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省( 市、 自治区) 实验室工作研究会或行业研究会提名推荐表;
( 二) 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经本会秘书处登记确认后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 一) 本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取得本会研究课题申报以及评优评奖等资格;
( 三) 优先获得或订购本会编印的论文集、 会报、 会刊和其他资料;
(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 建议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 一) 遵守本会相关规定, 执行本会决议;
( 二) 积极宣传本会,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三) 积极承担、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 四) 积极开展学术研究, 及时提供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 认真撰写并及时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 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 五) 团体会员须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程。
(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各理事单位推荐产生。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推荐理事为会员代表, 一般是高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或在职的实验室工作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如学校无专门负责该工作的部处, 则应推荐与该职能最接近、 最相关的部处的负责人。 本会理事长所在单位等个别单位会员, 因工作需要, 经协商可适当增加会员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报上级学会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审议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单位会员理事人选的更替;
( 六) 决定工作机构及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各工作机构及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系统的工作岗位, 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市自治区( 行业) 研究会和本会秘书处行文推荐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完成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网络、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必须是本届理事或常务理事;
( 二) 能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政治素质好;
( 三)对高等教育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有深刻理解,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四) 热心本会工作, 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 任期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 应向常务理事会声明, 并坚持工作到下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 再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行使下列职责:
(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 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本会各工作机构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及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秘书处专、 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 本会下设组织联络部、 学术研究部、 教育培训部、 国际交流部等工作机构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 技术物资工作委员会、 设备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 大型仪器共享工作委员会、 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 高职高专工作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 实验技术与管理》 、 《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刊物编辑部, 在原行政组织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 同时视为本会的内部机构, 其负责人可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本会可聘请著名教育家、 科学家、工程技术与管理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顾问、 特邀理事, 参与和指导本会的工作。 名誉理事长、 顾问和特邀理事一般任期一届。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社会资助;
(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四) 利息;
(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只限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统一交高教学会专户管理, 遵守高教学会有关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严格收支管理, 接受上级财政监督与审计, 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负责人为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财务负责人每年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的财务状况, 在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金和财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的修改, 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程, 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及相关资产, 在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经 2011 年 7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本分会的规定, 凡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 以本工作规程为准。